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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26-02-27

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等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 重要关联方情况, 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以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五) 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

(六) 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 按年度公开在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八)基金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 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 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通

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与其他组织合作开展募捐时, 应当同时公开合作方有关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在设立公益项目时,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该项目的名称和内容。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 应当在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在公益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等相关信息。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 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情形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 按照基金会章程或者财务相关管理制度中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三十日内, 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 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第十四条 基金会需要对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 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会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受益人等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有办公室统筹管理,办公室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审核、录入和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由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制, 依程序报秘书长审批, 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在信息公开平台录入。(职责分工见附件)

第十八条  已公开信息的修改按照第十七条办理。

第十九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2019 年 7 月 30  日通过的《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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